晋开投建发【2017】3号
晋中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工作效能监察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效能督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预防腐败,督促勤政,落实制度,提高各项工作效率,按照晋中市关于执行“13710”工作的职责及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2017】2号文件要求,参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晋中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及公司《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在公司《效能督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工作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宏光
副组长:王怀玉、杨 涛
工作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效能工作效能监察工作组织、协调。
办公室主任:李卫军
具体负责各项工作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成 员:仝 丽、赵 岩、赵 剑、韩 云
其它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或外聘专业人员进行工作效能监察工作。
二、工作效能监察对象
公司全体在职员工、以公司名义成立的项目部和以公司为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部、各子公司及与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
三、工作效能监察内容
(一)党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二)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主管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各项政策、法规、指令、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党支部交办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公司各部室岗位职责及分管工作的执行情况;
(六)公司各类工程手续的推进办理情况。
四、工作效能监察目的
(一)要做到“心中有责”,解决不愿担当的问题;
(二)要做到“心中有事”,解决被动工作的问题;
(三)要做到“心中有数”,解决底数不清的问题。
五、工作效能监察整改流程
(一)依据工作效能监察内容下发《重大事项督办书》(附件一),并通知承办部门或具体承办人;
(二)工作效能监察室将依据《重大事项督办书》不定时的全程监督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对承办事项敷衍、不积极主动、不作为的查实事实,工作效能监察室将依据工作效能监察领导组的批示下达《工作效能监察建议书》(附件二),要求其及时整改;
(四)其它需要提出整改要求的。
六、工作效能监察处分决定办法
(一)在工作效能监察中,对查明的下列事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文件,作出效能监察处分决定,下达《工作效能监察绩效考核扣分决定书》(附件三),并送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参照执行。
1.不执行、不按要求或者拖延执行整改建议要求的,工作效能监察室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条例下达《工作效能监察绩效考核扣分决定书》告知;
2.有群众反映情况并经查实的,且已提出整改要求但拒不执行的。视情节严重情况,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除季度绩效10-20分;
3.纪律检查中,提出整改要求,但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不严格执行的,对其谈话教育,视情节严重扣除季度绩效10-20分;态度恶劣且屡教不改的,对其通报批评,扣除季度全部绩效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在公司重大事项工作效能监察中,对查明的下列事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文件,下达《工作效能监察处分决定书》(附件四)并送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按规定执行。
1.个人贻误工作任务时间要求(指同一件工作任务):
(1)监察对象在下达《工作效能监察考核扣分决定书》后,仍没有很好的组织办理的,并扣除年中(终)绩效20分;
(2)个人在办理工作任务过程中,有两件及以上工作任务均贻误时间要求的,扣除其当年绩效工资,调离原工作岗位,进入公司内部培训中心(具体方案按照《晋中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资分配方案》第十三条第七款执行),如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2.部室(含项目部)贻误工作任务时间要求的:
(1)因客观原因的:要求写出书面说明并报送公司董事会;
(2)无客观原因的:取消评优资格,扣除全体绩效考核20分;部门负责人绩效30分。
3.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并受到行政、党政处分的,根据分司《绩效考核办法》第六章第五条第五款执行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及开发区分管领导。
4.对施工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工作效能监察室根据监察情况要求项目部提交处罚申请及相关依据,交分管领导核准后报效能监察领导组审批后下达《工作效能监察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公司相关部门。
七、工作效能监察责任主体
(一)公司全体在职员工的监察决定由工作效能监察办公室根据监察事实,报公司工作效能监察领导组审核后下达《工作效能监察建议书》、《工作效能监察绩效考核扣分决定书》或《工作效能监察处分决定书》;
(二)子公司或项目施工方的监察决定由工作效能监察办公室根据上述处罚条例提出建议后,提交公司工作效能监察领导组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支部联席会议或上报开发区分管领导后下达《工作效能监察处分决定书》。
八、工作效能监察复审
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察整改建议书或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监察决定的工作效能监察办公室申请复审,同时填报《工作效能监察决定异议复审表》(见附件五);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九、本办法将适时根据需要,不断地充实、细化和完善。
本办法由公司工作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晋中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效能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同时作废。
2017年4月18日